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