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五条 异地实施保险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实施违法行为主体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