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调查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人;自然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或者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听证的。 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