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等;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建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无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较轻,或者减轻、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相互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