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五十九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五十九条 听证公开举行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办公地点先期公告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公开举行听证的案件,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