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五十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处罚 第三节 听证 第五十四条 案件审理部门根据听证主持人的决定,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当事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