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节 移交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节 移交 第三十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调查部门认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交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报告书》、相关证据等案件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案件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