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