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告知其有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询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者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的最后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