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一节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一节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一节 立案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调查。 第十九条 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由案件调查部门负责人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