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直接查处派出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也可以委托派出机构查处中国保监会管辖范围内的保险违法行为。

派出机构接受中国保监会委托查处保险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