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
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
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擅自设立保险公司的;
非法从事商业保险业务活动的;
擅自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
擅自设立专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
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活动的。
派出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