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九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八十九条 第七章 执行 第八十九条 吊销保险许可证的,应当收缴保险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被处罚机构的名称; 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十八条 目录 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