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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执法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地的派出机构代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记明情况。

受委托的派出机构应当将送达的情况及时通知执法职能部门,并将有关文书、材料及时送交执法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