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二条 调查人员在查处保险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审批书》,并由执法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