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三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