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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保险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