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立案与调查 第十八条 保险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保险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