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2001年)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2001年) 3. 3. 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参照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作出行政强制措施。 (二) 派出单位认为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有关资料复制后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处理。 (三) 执行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下发后,被检查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四) 实施后续检查。 为了监督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如有必要,检查组可实施后续检查。 六、 档案整理阶段 七、 附则 (一) 本规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二) 本规程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现场检查流程图 附件二: 现场检查方案 附件三: 现场检查通知书 附件四: 现场检查会谈记录 附件五: 现场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附件六: 现场检查工作底稿 附件七: 现场检查事实 附件八: 现场检查报告 2.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