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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4年6月30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0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