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依照下列途径举报:

认为中国保监会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监察局举报;

认为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监察局或者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察部门举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监察局或者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监察部门收到举报,应当予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