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
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