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0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本单位职能、地址、联系方式、部门设置、办事程序;
保险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保险业发展规划、信访投诉基本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布的保险统计数据;
保险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行政处罚结果;
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经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重要人事任免;
工作人员录用计划以及实施情况;
保险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以及应对情况;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以及实施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件信息;
其他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
中国保监会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拟公开的各项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纳入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或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据此内容实施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