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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公告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国保监委对外公告管理的主管机构为办公厅(室)。中国保监委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发布公告,由办公厅(室)负责统一办理和发布,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