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公司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