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各部门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决定是否提出立项建议。

“各部门于每年度末按照法制部门的要求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的规章立项建议,报送法制部门汇总。规章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名称、制定目的及必要性、法律依据、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对现行制度的影响和计划完成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