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十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十八、 十八、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主席办公会上提出重大问题或者修改意见的,由法制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法制部门报主席签发”。 十七、 目录 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