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十三、

十三、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法制部门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或者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有关各方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