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十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3年) 十一、 十一、 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历次征求意见的资料以及最近一次征求意见汇总表等相关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属于规章修改的,同时送交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