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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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