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秉公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