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13年) 第十条 第三章 信访渠道 第十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传真、信访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