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保监会办公厅与统计信息部对各单位电子文件传输系统使用情况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的使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违反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使用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