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三、
三、 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不得以投资的股票资产抵押融资用于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经备案后继续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新增投资部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