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十一、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 十一、 十一、 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的,中国保监会除要求保险机构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压力测试结果等指标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 要求保险机构报告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之间其他涉及保险资金往来的活动; (二) 要求保险机构报告非保险一致行动人以保险机构股权或股票向银行或其他机构质押融资情况,以及融资方符合保险机构合格股东资质的情况; (三) 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股权、不动产等直接投资,以及开展上述资金流向的债权计划、股权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金融产品投资; (四) 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