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九、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九、 九、 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拟募集规模的20%; (二) 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三) 配备专属投资管理团队,投资期内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属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四) 明确约定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限制、共同投资、投资集中度、投资流程、决策流程、投后管理、退出机制等; (五) 建立由主要投资人组成的投资顾问委员会,重点处理关联交易,利益冲突等事项; (六) 建立托管机制,托管机构符合规定条件。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其关联的保险机构不得为私募基金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私募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赔偿投资损失向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做出承诺。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