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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 1.

1.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要求,每季度通过官方网站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承保、投标、增资、股权变更、债券发行等日常活动中,向保险消费者、股东、债权人等相关方说明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