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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一、

一、 本通知所称再保险接受人是指承接其他保险人转移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互助保险组织、再保险共同体、劳合社及辛迪加,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类型保险机构(以下统称保险机构)。

本通知所称再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再保险分出公司利益、为再保险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订立再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