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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五)

(五) 当登记系统中有效的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经纪人变为无效状态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应该立即停止与该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订立新的再保险合同,直到该再保险接受人或再保险经纪人恢复至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