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