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公安机关经过审查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并将案件移送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的,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