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 四、
四、 财产保险公司上述车险指标的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发生重大偏离时,保险监管部门可责令财产保险公司停止使用存在问题的商业车险产品并修改费率方案,修改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改该公司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的调整范围。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部门可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产保险公司申报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
指标实际发生值与精算预期值之间存在差异,即构成指标偏离。是否构成重大偏离,由保险监管部门综合考虑财产保险公司市场影响程度、历史经营状况、指标波动幅度等确定。指标偏离超过该指标值前三年平均波动幅度(取绝对值计算)的,原则上认为出现重大偏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和《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保监产险〔2015〕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