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十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分入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 十二、 十二、 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分入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上一年度《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报告》中,应包括分入业务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保费收入、业务种类、业务来源的国家或地区、再保险种类、再保险方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存金额、分保费用、赔款金额以及公司本年度再保险分入业务发展计划等。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