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2013年) 三、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2013年) 三、 三、 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含农业保险业务; (二) 偿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在150%以上; (三) 总公司具有经股东会或董事会认可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 (四) 有相对完善的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原则上在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应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 (五) 总公司及拟开办区域的分支机构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六) 有较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以及统计信息系统; (七) 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 (八) 有较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九) 已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如拟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系统内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业务应未受过监管机关行政处罚; (十) 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申请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不受第(二)款限制,但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00%。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