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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2013年) 十三、

十三、 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的,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