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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的通知(2013年) 十一、

十一、 保险公司应在指定或者撤销精算临时负责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指定精算临时负责人的报告应包含精算临时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其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且不具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