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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的通知(2015年) 六、

六、 将第三部分“保监局切实担负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修改为:

“(十五)各保监局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属地责任。要综合采取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保险市场销售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强化处罚力度,提高处罚实效,坚持对机构和人员的双罚制,依法严查重处。

“各保监局要切实履行风险处置属地责任。一旦辖区内保险业出现非保险金融产品引发的风险,要敢于担当,快速反应,第一时间控制局面,有序化解矛盾,防止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和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如果由于保监局日常监管不力,发生特别重大风险事件,或者风险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保监局相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