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2014年) 二、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2014年) 二、 二、 托管机构应当至少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 (二)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 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 (四) 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 (五) 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 (六) 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 (七) 对托管的保险资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和资料泄露给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 (八) 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监督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有关数据、报表,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