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投诉服务中心受理服务请求的相关材料应按期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录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请求电子处理系统。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和查阅。存档期限一般为3年,对于重要的档案应适当延长存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