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200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下称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