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202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情形单处或者并处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职部门或者指定牵头部门,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独立开展工作的。

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或者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的。

未按要求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重要内容的。

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

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者服务的。

未按要求使用格式条款的。

出现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重大事件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的。

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相关工作,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

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或者迟报、漏报、谎报、错报、瞒报投诉数据的。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转交的投诉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投诉人,或者未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馈投诉处理情况的。

拒绝、阻挠、逃避检查,或者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